张大(化名)作业时刻是职工早上8时—16时。每天6时30分 ,抵达公司举行班前会议对员工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并组织当天的公司工作岗位具体作业 ,6时20分许对到岗工人进行点名 。停车公司的场后车钉钉考勤打卡记载显现 ,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7日期间,逝世算工伤没张大早上上班打卡时刻是法院在6时2分至6时8分期间(6时前无法进行上班打卡) 。
2024年6月8日,有下张大驾车正常到公司上班。步入公司的职工早上监控录像显现,2024年6月8日5时57分许 ,抵达张大驾驭小轿车抵达公司泊车场泊车后,公司工作岗位车辆一向未熄火 、停车车灯未封闭,场后车张大一向未下车 。逝世算工伤没
当天21时许 ,张大被发现在车内逝世。医院急救车21时40分许抵达现场。
经公安机关技术部门现场勘查、法医检查死者张大尸身,扫除他杀或许,不构成刑事案件。
2024年6月12日 ,公司向人社局请求确定张大为工亡。2024年7月17日 ,人社局作出不予确定工伤决议,以为张大遭到的损伤不契合《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定工伤或许视同工伤的景象。
家族不服,申述到法院。
法院判定 。
一审判定 。
一审法院以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大在公司泊车场突发疾病逝世的景象是否契合《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景象。
《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视同工伤:(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
该条文规则的“视同工伤”景象 ,是对《法令》第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